实际上,不仅仅是这个公司,许多公司在生产经营中也经常会碰到同样的的问題,为处理这一问題,去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该公告第九条规定,“公司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局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局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注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详细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定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按此规定,公司若每次支付给农民费用不超过500元,就能够以收款凭证作为扣除凭证,但收款凭证应注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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