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掌权”,小股东“受气”的局面司空见惯,公司决策中基本上都是持股比例决定话语权,小股东是否完全处于无力反击的地位呢?其实也不一定……
案情简介
2012年,张强注册了强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张强知道,公司想要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于是找到了投资方通用公司,经双方合意,强源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了1000万元,张强的100万元,占股10%,通用公司注资900万元,占股90%。
通用公司入资后,就不顾张强反对,以资金不宜闲置、需要运转为由将900万元资金转出,随后强源公司向通用公司发出了催告函,要求通用公司返还出资,否则将解除其股东资格,此函发出后一直没有收到通用公司的回复。四个月后,张强组织召集了临时股东会,审议关于解除通用公司股东资格的事项,两名股东张强和通用公司均出席了股东会,张强一票同意,通用公司一票反对,当日,强源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解除通用公司的股东资格。通用公司起诉至法院,称自己持有公司90%的表决权,公司完全不顾自己的表决而作出了决议,请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无效,法院却驳回了通用公司的请求,判决股东会决议有效。这样一来,小股东就成功的把大股东赶出了公司。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否正确呢?
法律解析
1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出资后又抽逃,是否可以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或返还出资,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由于解除股东资格事关重大,因此行使解除权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该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注意,如果是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或者抽逃了部分出资,公司可以向其催缴或要求返还,或者限制其股东权利,但是不能解除其股东资格;
(2)要经过公司的催缴或催还,并且经过一定的合理期限该股东仍未缴纳或返还;
(3)要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合法有效决议;
(4)要通知该股东参加股东会,听取该股东的解释、申辩,确定其未缴或抽逃行为确实存在。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该股东被解除股东资格后,应当由其他股东缴纳相应的出资,补足公司的注册资本,如果其他股东不愿意缴纳或者无力缴纳的,公司应及时的办理减资。
2持有公司90%的表决权的股东反对,股东会作出的决议是否有效?
一般而言,股东会会议是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也就是说,通用公司持股90%,应当是具有完全的决策权,但本案中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通用公司具有利害关系,且抽逃出资是违反股东基本义务的行为,对其他股东构成根本违约,在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事项时,如果出现大股东利用自己的多数表决权来决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决议事项,会侵害公司或小股东利益,因此,可以适用表决权回避规则,排除该股东的表决权。本案中,排除了通用公司的表决权后,张强持10%股权所作出的表决,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股东会决议应当有效。
律师提示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更多的是体现人合性的特点,股东之间都是基于信任和合作的基础而共管公司,一旦起了纷争,无论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往往没有真正的赢家,多数是两败俱伤,因此,公司股东之间如果出现了问题,建议尽可能的协商解决,和谐的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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