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固定期限用工,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有合同的终止时间。
2.无固定期限用工,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有合同无确定的终止时间。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用工,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的期限。
二、从聘用劳动者的身份来分,有固定用工、临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3种方式。
1.固定用工,称为固定工,用工手续完备,签订劳动合同,享有全部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
2.临时用工,称为临时工,有的单位叫外聘工,用工手续不完备,一般不签劳动合同,规范点的签订劳务合同。工资福利待遇与固定工相差一大截,同工不同酬,没有社会保险。此种情况虽然违法,却大量存在。
3.非全日制用工,称为小时工,在用人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即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或者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工资按小时计发,一般不签劳动合同,没有社会保险。
三、从工作制度来分,有标准工时工作制用工,不定时工作制用工,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用工3种方式。
1.标准工时工作制:适于工作时间固定,即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人员。例如行政人员。
2.不定时工作制:适于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要机动作业或工作,执行弹性工作时间的人员。例如推销人员等。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于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需要连续作业或工作的人员。例如铁路、航空、旅游等行业的人员。
四、还有劳务派遣方式用工: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关系在用人单位。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用工单位向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等费用。
目前在劳动用工方面,主要有两种性质的用工,即劳动用工和劳务用工。劳动用工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偿劳动。劳动用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规定、解释。劳务用工则是用人单位和劳务人员或者劳务输出单位签订以完成特定工作为目的的劳务合同,由劳务人员或者劳务输出单位自行管理、自行组织生产劳动,完成合同约定工作,获取劳务报酬。劳务用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根据劳动部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即将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就说明,判断单位用工的法律性质是属于劳动用工,还是属于劳务用工,标准在于劳动者在事实上是否已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并在其管理下为其提供有偿劳动。此项标准可从以下方面具体理解:
1、劳动力由谁支配
对于劳动用工来说,一旦劳动合同签订,劳动者即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双方便确立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就意味着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如有违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用警告、罚款、撤职、辞退等行政手段予以处罚。这就表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地位不对等,其劳动力的支配权由用人单位享有。而对于劳务用工来说,劳务提供方并非用人单位的成员,而是平等合同的一方主体。其根据劳务合同的约定,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如有违约行为,用人单位也只能依据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而不能用行政管理手段进行处罚。这就表明,在劳务用工中,合同双方地位对等,劳动力的支配权由劳务提供方行使。
2、经营风险责任由谁承担
在劳动用工中,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其工作行为的后果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此,劳动者只需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的相关制度、指令等,提供劳动,便可依法获取报酬。对于劳动成果是否能够实现这种经营风险,其并不承担。用一句俗话来总结就是,没有功劳,苦劳也算。而在劳务用工中,劳务提供方作为平等的合同主体,对其行为的后果应该依法自行承担。因此,其不仅应提供约定的劳动,还应承担劳动成果是否实现的经营风险。同样用一句俗话来总结就是,没有功劳,苦劳白搭。
3、合同主体是否固定
在劳动用工中,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是固定的,只能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而在劳务用工中,签订劳务合同的主体是不固定的,既可以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也可以是用人单位和劳务输出单位。
4、报酬依据的确定
在劳动用工中,由于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的成员,因此其劳动报酬的最终数额,主要依据用人单位的经济效益确定。而在劳务用工中,由于合同双方是平等的市场主体,因此劳务报酬的数额,主要根据市场劳务价格以及市场劳务供求关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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